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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針對法官的判決理由進行討論如下:
A把顧客的保密資料告訴B,B聽不清楚叫A再給一次,第二次就不算洩密嗎? 合理嗎? ˊ_>ˋ
1. 洩密案判決理由
黃世銘洩密在前,馬英九再要求審閱該檔案,就不構成教唆洩密,
因為已洩露之秘密不是秘密.
2. 毀謗案判決理由
馬英九批柯建銘屬(1)善意合理評論(2)涉及公益(3)基於政治關係
摘錄部份反應如下:
己死的人不是人
機密就是機密 誰洩都是犯罪
洩的精液不是精液
第二點還好 第一點真的是很低能
又在唬爛了
笑了 台灣法律人
喔喔喔,洩了。
己臭的老二不是老二
這見解跟北檢引用那篇判決不同哩
法院KMT開的,法官KMT養的9
來個法律系師爺翻譯一下
法律人出來教大家多讀書
所以柯告錯條 是這樣嗎
已射的精不算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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