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韋禎依據法院裁決正式向魚夫道歉 |
上面的頁面是法院的裁決結果,如頁面已消失,請讀者們告知。
這件事,很簡單,我所創辦的「台灣玉山網聚廳」網站是向Ning租用的平台,這是個有如Facebook一般的網站,任何人一旦申請入廳,就擁有自己的部落格或網頁,是由美國Nestcape的創辦人Marc Andreessen所創辦的第三個新創網站,頗受好評,是許多國際巨星和知名企業網路行銷的必得重視的網站,我之所以使用這個網站來為台灣人發聲,是因為2008年馬英九當選後,我深深體認,從此台灣人只剩馬路與網路,我應該運用我的網路知識,幫台灣人開闢一個不受任何干擾的言論自由網路環境,這網路環境,一定要把伺服器設在世上奉行民主體制的國家﹣﹣美國。
問題是,一旦主張言論自由,我身為版主就得擔負許多風險,許多進入「台灣玉山網聚廳」的朋友,因為Ning的非實名制,少數網友,便以為可為所欲為,要隨便罵誰就罵誰,可是身為版主的我,便得因此被法院傳喚,頻頻出庭,我因為「台灣玉山網聚廳」而必須出庭的司法案件,老實講,實在已經很干擾我的生活正常頻率。
可是有件事,讓我實在是不能等閒視之!事實是這樣的,2008年我搬到台南,初到南方,我對地方政治其實也不願涉入,秉持中立的原則,當時我又要創辦「台灣玉山網聚廳」,於是廣邀台南政治與媒體人加入,第一位,我就是找上了當時的台南政治明日之星賴清德,邀請他的團隊加入,奈何當時的賴團隊不以為意,2011年,賴清德要選台南市長,「玉山網聚廳」裡的有些網友持不可意見,賴清德打電話跟我抱怨,這事給曾韋禎知道了,就不得了了!
基於版主,我也有義務告知加入「台灣玉山網聚廳」的「山友」們,當事人受到一些困擾,在網路非實名制以及有些網友,仗於中華民國與大多數國家亳無邦交,乃至於透過國外的Proxy等,使得一旦法律訴訟發生,皆須版主魚夫親自奔走法庭,而侵犯他人穩私權益者,卻逍遙法外的情況下,讓我實在疲於奔命。
可是賴清德對網路或者他的幕僚對網路可能不甚了解,竟由賴清德親自打電話給我,抗議為何「台灣玉山網聚廳」充斥著批評他的言論?其實也不是完全批賴,支持者也頗眾,正反雙方辯論非常激烈,基於言論自由,兩造我都不能隨意制止。
老實講,我移民台南後,對賴清德或者其他政治人物都保持等距,我見過的政治人物不知凡幾,來台南是要計劃我的退休生活,遠離政治,賴清德、蘇煥智或許添財,誰能勝出?我一介平民,無所謂,老實說,我當時戶口還來不及遷移投票呢。
忽然有一天,賴清德的來電抱怨我那,我基於善意,發表了一篇:「立委賴清德來電,版主魚夫說明玉山言論原則」我是玉山的版主,有義務告訴網友的言論刑責,孰料給《自由時報》大記者曾韋禎知道了,居然為文謾罵我「謝長廷打手群之一的魚夫」、「賤招」、「無恥」、「首謀元凶」、「利用媒體的力量,來攻擊、抺黑賴清德」、「不要臉的貨色」、「跟流氓、混混有啥兩樣」等字眼時,我很震驚,我的上半生評論無數政客與人物,從不使用如此惡毒的字眼,就事論事,既使於刻薄之處,亦堅決絕不使用任何侮辱性的字詞去批評我所評論的對象。
這件事發生以後,我有一回在高鐵遇見賴清德,乃告訴他我的處理原則,賴立委表示能夠理解,可是曾韋禎的辱罵,我有許多學生拿來給我看,我一生不曾受過如此的污辱,學生亦「半信半疑」的接受我的說法,對於身為斆授的我,情何以堪?
當初這曾韋禎出書時,我還以鼓勵年輕人的方式,大力在我的網站幫他宣傳,也大概賣了數百本,我一塊錢未得,不料竟換來他的辱罵,人生遭逢這種人士,也真是受教了!
現在網路裡,只消搜尋「魚夫」就出現曾韋禎文章的辱罵字眼,我活過了半世紀,努力成為一位對社會有所貢獻的人,卻成了曾韋禎口中的「賤招」、「無恥」、「首謀元凶」、「不要臉的貨色」、「跟流氓、混混有啥兩樣」的人;起初,有許多朋友勸我要告到底,我這人是個爛好人,心想這位年輕人,可能企圖很急速的出名,後來發現,他不只辱罵我,許多我所敬重的許多民主前輩,他全用不堪入目的字眼,毀人於體無完膚!
大部份的政治人物,礙於他是《自由時報》的記者,得罪不起,我決定告他時,心想很多民主前輩投鼠忌器,提告只會增他的知名度度,於是只採電告《自由時報》的高層,希望理性論政,誰曉得他變本加厲,以個人部落格言論自由的角度,無視他是執社會公器記者的角色,更為所欲為,連續再為文污蔑本人及許多民主前輩,我則以媒體先進的身份,冀求他一個道歉,孰料變本加料,再為文數篇,哪有一丁點悔意?我所不解的是,時下以無情辱罵他人的方式,真的可以提高個人的知名度嗎?
民主的過程,前輩們既使有錯,群起攻之可也,但真得要用毀人名節的言詞辱罵嗎?
提告曾韋禎的過程真是一言難盡,我太太說,你花那麼多錢去興訟,值得嗎?名譽是人的生命,我把網路打開,輸入「魚夫」,曾韋禎的謾罵永遠如影隨形,於是我從「刑事」開始告他,一審,我敗訴,敗訴的原因,很簡單,法官是為了維護「言論自由」認定我是公眾人物,被罵幾句不會死啦!這種判決,我明白法官的心態,只是公眾人物沒有犯錯,如何要任人宰割?
再議時,更有趣了,刑事案件只消能提出判例,而無違反言論自由的憲法原則,人人皆可無所不用其極的辱罵原告,因為這似乎是高等法院刑事庭的慣例。
所以我開始研究「中華民國」的法律怎麼啦?罵人「賤招」、「無恥」、「首謀元凶」等字眼,還可以依言論自由而得到勝訴?
我的研究,首先就是施明德的案子,他所向無敵,昔日的戰友,統統要賠他錢,他如何獲得如此大成功,「民事」的途徑最快!後來我發現要用民事來告發,用施明德那一套!,刑法和民法的認定標準是不同的,曾韋禎這位《自由時報》的大記者,最後在調解庭時說: 你在《自由時報》仍然可以登出漫畫!(有證人)
我憤怒的回答:《自由時報》是你的嗎?是你家的才來跟我講這話!
再說:你是當年「非常光碟」的被告!
這樣的記者水準,是《自由時報》的標準嗎?當年的故事,請看這裡:
邱毅兩度向魚夫道歉,卻被自由時報記者曾韋禎說成是名列非常光碟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