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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日 星期二

從Copyright到 Copy is right:談政府宣傳

新聞局長謝志偉和我談成立國際頻道,加強政府對外宣傳的策略時,我一直忙於解釋cc 授權的意義,凡政府的出版品,實在應該廣為散發,其著作權為全民共享,老百姓應該在最容易的情況下取得該出版品,謝志偉下了個結論說:「你的意思是...從前講Copyright,現在Copy is right? 」

謝志偉足智多謀,這一語點破我的宗旨。

桃園縣府花了很多錢拍攝了客家兩位文化大師鍾肇政和鄧雨賢的故事,我去縣府把那些光碟挖了出來,縣府授權無償在我的「台灣玉山高畫質網路電視台」播出,得到許多鄉親的迴響,有位客家鄉親留言要向縣索取光碟,我說,不用那麼麻煩啦,我這是DVD的畫質,只消把滑鼠滑進螢幕,出現Download的字眼,動下手指點一下,便可以躺在沙發上,翹腳捻嘴鬍,從容下載,比起跟縣府公文往來,這不是方便許多?

什麼叫cc授權?根據中文維基百科的解釋如下:

創作共用( Creative Commons,簡稱CC,中國正式名稱為知識共享,台灣正式名稱為創用CC是一個非營利組織,也是一種創作的授權方式。此組織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創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為其他人據以創作及 共享 的基礎,並尋找適當的法律 以確保上述理念。

創作共用提供多種可供選擇的授權形式及條款組合,創作者可與大眾分享創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權利,卻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權利。而授權形式也包括内容開放 或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創作共用的誕生是為了避免現代知識產權以及版權法在訊息共享方面的問題。

該計劃向版權持有人提供數種自由的版權協議,以應用於作者發表在網路上的内容。它同時也提供了描述協議的RDF/XML 詮釋資料,以利於電腦自動處理及定位。他們也推出了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協議,以重塑最早期 美國建國者們在設計美國憲法 時所提出的版權概念(版權的主要目的是促進 文化、藝術等方面的進步,為此版權人可享有的版權保護期限為 14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死後70年)。

這些努力是為了反擊支配了現代社會,而且拘束力日益增加的「許可權文化」。這是傳統出版者為了維持並加強其在 流行音樂、大眾電影的寡佔,向社會大力推行的一種文化。

 如此解釋夠清楚了吧?簡單說,一旦我的出版品採cc授權,那麼任何人都可以拿去用,用的人,其所產生的新作品,仍然得自動分享他人。

 現在是一個連抓盜版光碟都無光碟可抓的網路世紀,只消網路裡上傳下載,警察哪裡去找光碟?而且,有心盜版,將實體上傳網路後,您老到底哪去抓事主?盜版網站今天在瑞典,明天在中國,後天可能在我們那些國名落落長的邦交國,您去哪關掉他的網站?

奈何台灣政府各單位現在對政府出版品的保護簡直是到了寧可放在倉庫,也不願出來和全民共享的地步,往往「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再加上多數與公廣集團合作,傳統電視的播出時段有限,播完還是進倉庫,永不見天日。

政府要宣傳台灣,就要學廟公,我們到廟裡去拿佛經、道德經等等,書背寫的不是版權所有,而是「歡迎助印,功德無量」,現在政府拿全民的血汗納稅錢去出版、錄製宣傳品,卻保障少數人的權益,那怎麼可以?尤其是文建會,不知製作了多少有關台灣文化的好東西,結果是老百姓都不能用,要用還得到文建會樓下一間小書店去買,這又是什麼道理?

現在政府要宣傳台灣,怕沒有製作內容的人才,可是,怎會缺內容呢?叫各單位倉庫裡的影音等各種資料,統統吐出來,請公視、宏觀、央廣、中央社等等的多語內容全釋出,要看到目睛脫窗者多的是,我以個人的力量到各單位、各縣市政府去要的,就堆積如山,有政府出資的,當然大都是好節目,我轉檔上傳,轉也轉不完,所以,政府出版品,謝志偉英明,Copyrigt ,Copy is right!

什麼叫cc授權?看下面這段卡通: